Monday, September 26, 2011

律法的權宜性

(本篇乃是閱讀使徒行傳 十五章經文時所思考的一些神學觀點)

 耶穌在世間傳道的時候,猶太的保守勢力經常性的試圖以「摩西律法」來挑戰耶穌的作為,例如守安息日的問題 (馬可 三章 1-6 節) 、兄弟復活之後其改嫁妻子的歸屬 (路加 二十章 29-38 節),還有最有名的是是否應該石擊行淫女子 (約翰 八章 3-11 節) 。

在這些案例中,我們多數感受到耶穌的機智,即使在多數的聖經註解中也沒有敢挑戰摩西律法的權威性。

今天閱讀使徒行傳 十五章的經文,個人認為凡行之於文字的律法,都是人為的,它應該具有權宜性。它規範人的日常言行,然而施行律法應該以愛為出發點進行詮釋。最可鄙的則是頂著「依法行政」的口號,遊走法律漏洞,或是以司法做為脅迫工具的人。它們假上帝的名行惡,應該給予最嚴正的譴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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