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riday, November 9, 2012

律法的功能

加拉太書三章 11-29 節查經筆記

讓我們先探討律法的本質,看到 12-13 節:

12 律法原不本乎信,只說:「行這些事的,就必因此活著。」
13 基督既為我們受(原文是成)了咒詛,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;因為經上記著:「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。

不本乎信的律法,主是行屍走肉的活著。呼應於 10 節中所談的咒詛,也就是人以律法取代上帝的旨意而受到咒詛。所幸有耶穌基督為代罪羔羊,替我們受咒詛,人就應該回復到亞柏拉罕所彰顯的「信」,也就是根據上帝的旨意行律法。

這並不是說律法全然沒有功能。可以由 19 節看到律法的由來:

... 為過犯天上的,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 ...

可知律法是權宜的,為的是等待耶穌基督,或是上帝救恩的到來。可以將律法看成是一個行為的負面表列,是治標而不是治本的。它是藉天使經中保的手設立的。它的層級可以記載在 20 節,

但是中保不是為一面做的,上帝卻是一位。

說明律法可以被多方的詮釋,因地制宜,它無法完全的傳達上帝的旨意。律法可以防弊,卻無法興利﹝得到上帝的應許﹞。

律法是不完全的,說明了律法的本質,也就是「行律法為本」受咒詛的原因。我們必須「本乎信」,恆常的照律法書上所記的一切之事去行。因此 24 節稱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,引我們到基督那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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