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hursday, October 6, 2011

尊重司法

使徒行傳 二十三章 1-5 節

4 ... "Do you revile God's high priest?"

保羅面對這樣的質疑做以下的回答:

5 ... “I was not aware, brethren, that he was high priest; for it is written, ‘YOU SHALL NOT SPEAK EVIL OF A RULER OF YOUR PEOPLE.’"

保羅這樣的回答得體嗎??他這樣的問答是不是存在有智慧呢??

首先他承認律法規定我們不可以對執法的人惡言相向,表示保羅本人對律法的尊重,認為自己不應該對「真正的」執法者出言不遜。但是若執法的人知法犯法,不讓受審的人有適當的表白,未經定罪就任意指使「旁人」私刑,自己已經先行褻瀆的公權力,是否還堪擔任大祭師的職位呢?因此毫無疑問的,我們應該尊重制度,但是我們卻不能放縱執法的人,以律法做為「遮羞布」,假司法之名行迫害之實。

法官之所以被尊重的一個大前提是執法者要忠於自己的職務在先,根據立法的精神,秉棄個人的好惡,做出公正合宜的判決。反之,一個法官若罔顧職位的所賦予的責任,根據個人的心證任意解釋法條,甚至為了特定的目的曲解法條,這樣的執法人員就不值得尊重。

1 comment:

  1. 這段經文的注釋有相當的爭議,有人說因為當時大祭師的職務出缺,亞拿尼亞為前任祭師,因此保羅對他有所不敬。也有人認為是因為保羅不熟諳耶路撒冷的人事,不識大祭師。

    個人認為最要緊的是這個祭師的做為根本不像是一位大祭師。

    在民主社會裡,獨立的司法是民主的重要支柱,司法需要被尊重,因此司法必須被嚴格的檢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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